煤炭资源税政策研究报告

2009-06-14 11:58 来源: 我的钢铁
    资源税是以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7大类。

   一、资源税征收现状

   (一)资源税征收标准

    1、我国目前资源税征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此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即从量定额计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序号

税 目

税额幅度

1

原油

8-30元/吨

2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3

煤炭

0.3-5元/吨

4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5

黑色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6

有色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7

固体盐

10-60元/吨

液体盐

2-10元/吨

    表中数据摘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近几年,国家先后对一些产煤省(区)的煤炭资源税额上调,调整后的煤炭资源税额如下

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表

省区

调整时间

调整前(元/吨)

调整后(元/吨)

山西

2004年7月1日

 

3.2

内蒙古

2006年1月1日

2.3

3.2

新疆

2009年3月1日

0.3~0.5

3.0(不含焦煤)

陕西

2006年4月1日

2.3~0.4(平均2.04)

3.2

甘肃

2006年7月1日

 

3

青海

2004年7月1日

 

2.3

宁夏

2005年5月1日

 

2.3

河北

2006年9月1日

 

3

河南

2005年5月1日

 

4(焦作、鹤壁为3.0)

山东

2005年5月1日

 

3.6

黑龙江

2006年4月1日

0.8

2.3

辽宁

2006年9月1日

 

2.8

吉林

2006年9月1日

 

2.5

安徽

2005年5月1日

 

2

贵州

2005年5月1日

 

2.5

云南

2005年5月1日

 

2.5(富源县3)

福建

2005年5月1日

 

2.5

湖北

2006年1月1日

0.5

3

广东

2006年1月1日

0.5

3.6

湖南

2006年1月1日

0.5

2.5

江苏

2006年4月1日

1

2.5

江西

2006年4月1日

0.6

2.5

四川

2006年9月1日

 

2.5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二)现行资源税征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资源税是按开采量或销售量定额计征的,应纳税额与消耗的资源储量、资源利用(回采)率等指标无直接联系。这样,开采企业就会忽视资源的保护和有效利用。其直接的后果就是:相当一部分资源开采企业,不愿投入更多的成本用于矿产资源的深入开采,造成开采浪费,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煤矿的回采率平均只有35%,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为15%,还有一些个体煤矿回采率甚至低于10%,我国煤炭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浪费严重,资源的回采率如此之低,与现行的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并且税负较轻有很大的关系。

   这种浪费与破坏不仅仅出现在煤炭行业,类似现象在石油、矿山等行业也相当突出。

   二、煤炭资源税改革思路分析

   1、实行“从价计征”方式

   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以吨煤销售价格的3%~5%的比例征收资源税。

   早在去年7月份,业内盛传国家财税部门向国务院递交了一份涉及资源税改革内容的方案。传闻方案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二是征收标准提高,有可能按照销售收入的10%计征。这一标准远高于市场预期的3%~5%。

   2、直接提高资源税额的比例

   现在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其税收负担已经显得过轻,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功能。要充分发挥资源税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促进作用,应该在税收政策上进一步提高资源税,包括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1)加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一是在现有7个税目下,进一步细化征税的子目,特别是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子目,可具体扩大到所有的资源项目;二是增加新的税目,主要是增加矿区开采后恢复生态环境的征税项目,以筹集矿区开采过程中或矿区废弃后恢复生态环境的资金费用。

   (2)提高税额(税率)比例

    一是直接提高对资源税定额税率的比例,改变目前资源税税负过低的现状;二是采用定额税加比例税的复合计税方式提高资源税的综合税率,比如在征收定额税的同时,再加征一道比例税率的税收,就能使资源税的税基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扩大,使税基的弹性提高,其调节作用就不会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弱。

    3、以资源储量为主要计税基数

    改革资源税的计征方法,将过去以产量和销售量作为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税收政策,调整为以储量作为主要计税依据。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在占用了一定数量的矿产资源储量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等开采出矿产品后再缴纳资源税。如果开采企业在按储量缴纳了资源税后不足量开采,就意味着存在一部分税款损失。这就促使开采企业尽量提高开采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从而使资源税政策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

    三、煤炭资源税改革方向及推出时间预测

   1、煤炭资源税改革方向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提出修改现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从以产量和销售量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

   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函[2006]102号),指出了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根据不同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并实行累进费率;拟选择部分煤炭产区进行储量计征煤炭资源税试点。

    目前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煤炭主产省(区)全面展开。试点方案中,对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等,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改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这也将使得国有重点大型煤炭上市公司未来仍有可能以相对便宜的协议价格取得煤炭资源。

   综上分析,煤炭资源税改革方向将由“以产量和销售量为基数计征”向“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式过渡,征收费率将根据不同地区(采区)回采率实行不同的费率,并实行累进费率。

    2、资源税改革推出时间预测                             

    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特别指出将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2009年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前几年物价上涨,如提高资源税,各种成本都要上涨,有可能对物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资源税改革时机不成熟。目前煤价下行压力较大,能源价格较低,是资源税上调的最好时机。

   故预测新一轮资源税改革方案将于年内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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