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山西省实行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2010-01-11 09:11 来源: 我的钢铁

1月10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已经下发“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为加强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后煤矿生产(含过渡期生产)、建设矿井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巩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好转的局面,山西省决定建立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

保责任制工作体系。

《通知》中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是落实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主体,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工作体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及市、县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每组五人,每组负责五个矿井的要求,选拔具有煤炭院校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且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防治水、矿井建设及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组建专职常设的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队伍和机构,分别由市、县煤炭部门管理,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并对所负责矿井实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市、县两级领导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对2010年年底以前过渡生产的矿井,实行一对一的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

检查方式以井下现场检查为主,采取日常和不间断地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检查内容为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落实情况。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重点加强对通风系统、瓦斯防治、水害治理、机电管理、掘进头管理、瓦斯尾巷管理等重点部位、环节和违章违规指挥、操作等进行检查。并对煤矿企业领导跟班下井制度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检查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行政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证照等决定,直至建议吊销相关证照和实施关闭。检查组对拒不执行行政指令的相关责任人,有权向其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相应行政处分权限管理部门应予以采纳和落实。

检查组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及管理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以致发生3人及以上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检查组人员的相关责任;对全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政府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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