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

2010-08-27 08:56 来源: 我的钢铁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0〕235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煤炭科研院校、机构,各有关中央直属煤炭企业:

2006年,国家组织开展了以国有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有力地促进了煤矿瓦斯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目前,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形势和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大中、小型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摸清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帮助煤矿企业提高瓦斯防治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0〕110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会诊目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部门、各地区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成效明显,抽采利用量大幅上升,事故死亡人数大幅下降,煤炭生产安全形势逐步好转。但全国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发展并不平衡,重特大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煤矿在瓦斯防治理念、安全生产系统建设、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投入、职工培训教育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能满足瓦斯治理的需要。

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矿进行剖析和评估,摸清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状,全面总结“十一五”煤矿瓦斯治理成果,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安全欠账情况,研究和制定瓦斯治理新的政策措施,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为全面推进“十二五”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会诊范围

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实施方式

国有重点监控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专家会诊工作,采取国家和省级两级专家会诊方式,以各省(区、市)为责任主体,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成立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指导,今年内完成会诊工作。国有重点监控企业以外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专家会诊,由各省(区、市)自行组织,明年内完成。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分片区选择部分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织专家按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会诊标准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意见。

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订的专家会诊标准,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其余国有重点监控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会诊工作。

四、片区划分

将全国煤矿企业按地区划分为11个片区

(一)辽吉片区。含抚顺矿业(集团)公司、阜新矿业(集团)公司、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公司、辽源矿业(集团)公司、通化矿业集团公司等

(二)黑龙江片区。含龙煤集团公司下属的鸡西分公司、鹤岗分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双鸭山分公司等。

(三)山西片区。含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等。

(四)河北片区。含开滦(集团)公司、冀中能源集团公司等。

(五)内蒙古片区。含神华包头矿业公司、神华乌达矿业公司、平庄煤业(集团)公司等。

(六)苏皖片区。含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等。

(七)湘赣片区。含江西煤炭集团公司、湘煤集团公司等。

(八)河南片区。含中平能化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煤化工集团公司等。

(九)川渝片区。含川煤集团公司及广旺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华蓥山广能(集团)公司等。

(十)云贵片区。含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等。

(十一)陕甘宁片区。含铜川矿务局、韩城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

五、工作机构

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技术指导组和专家会诊工作组。

(一)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技术指导组(简称“技术指导组”),负责专家会诊的技术指导。

组长:周世宁、张铁岗

成员:卢鉴章、俞启香、王楚光

(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简称“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专家会诊的现场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组长:袁亮

成员:程远平、周心权、刘泽功、刘明举、胡千庭、姜文忠、闫红新、卢溢洪、倪玉安、王积仁

下设11个片区会诊专家小组。

第一小组:沈阳煤炭研究院为组长单位,姜文忠任组长,负责指导辽吉片区专家会诊工作。

第二小组:辽宁工业技术大学为组长单位,王继仁任组长,负责指导黑龙江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三小组: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为组长单位,倪玉安任组长,负责指导山西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四小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为组长单位,周心权任组长,负责指导河北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五小组:重庆煤科院西北分院为组长单位,文光才任组长,负责指导内蒙古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六小组:中国矿业大学(徐州)为组长单位,程远平任组长,负责指导苏皖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七小组:河南理工大学为组长单位,刘明举任组长,负责指导湘赣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八小组:合肥煤炭设计院为组长单位,闫红新任组长,负责指导河南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九小组:重庆煤炭设计研究院为组长单位,卢溢洪任组长,负责指导川渝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十小组:重庆煤科院为组长单位,胡千庭任组长,负责指导云贵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第十一小组:安徽理工大学为组长单位,刘泽功任组长,负责指导陕甘宁片区的专家会诊工作。

11个片区以外的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甘肃、青海、新疆等产煤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由本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行组织。

六、工作步骤

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评阶段(8月10日至9月10日)

1、确定会诊矿井名单。由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共同确定辖区需今年内进行会诊的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的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以及建议由国家组织专家会诊的矿井名单(每省不超过2个),于8月2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企业自评。8月10日-9月10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矿井瓦斯治理自评估,并将自评估报告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报送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制订实施方案。其间的8月15日-9月10日,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会同有关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本片区会诊工作实施方案,报专家会诊工作组审核后实施。

(二)现场专家会诊阶段(9月10日至10月30日)

国家组织的现场专家会诊时间为9月10日-20日。在11个片区中,每个片区选择2-3个重点煤矿,由片区会诊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与会诊矿井协商签订会诊咨询服务协议,并深入井下逐一进行专家会诊。会诊专家通过听取被评估矿井的自评意见,查阅资料、图纸,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等方面全面考察矿井的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查看矿井安全设施、设备、制度、瓦斯治理投入及人员配备,研究瓦斯治理技术的针对性和可靠性,从井上到井下对煤矿的采掘、机电、通风、瓦斯抽采、运输、排水、防火等各大系统进行全面细致的会诊,并就矿井自评报告书汇报内容和自评意见提问、质询、讨论,形成片区会诊工作小组意见,每个矿井评估时间不少于3天。被评估企业需安排本企业相关人员参与评估,负责本企业专家会诊工作的协调联络,提供相关资料、图纸等工作,包括规章制度汇编、矿井地质说明书、矿井开拓平面图(剖面图)、采区布置图、煤层综合柱状图、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示意图、瓦斯抽采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自评报告书和企业评审意见等。

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负责将专家会诊结果材料交各有关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各省(区、市)组织专家会诊的模版。

9月10日—10月30日,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机察构,参照专家会诊模版,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其余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煤矿进行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报告报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各片区会诊工作小组负责了解掌握本片区内会诊工作进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1、专家会诊总结。11月1日-10日,由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本省(区、市)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11月11日-20日,由片区会诊工作小组组织本片区评估人员,形成本片区国有重点监控企业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11月20日-30日,由专家会诊工作组组长负责,形成本次专家会诊总结报告。

2、报告审查。11月30日左右,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共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会诊报告,研究提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新的政策措施。

(四)整改阶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

各煤矿企业根据专家会诊意见,确定责任人,确保整改落实。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会诊责任。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专家会诊的组织协调工作,成立技术指导组和专家会诊工作组,制订评估标准,明确评估要求,督促各省(区、市)按进度要求开展专家会诊工作。各省(区、市)是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实施工作的主体,省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省(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诊标准和要求,具体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工作。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组负责了解掌握所负责的片区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进展情况,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要成立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组长的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并从相关煤炭科研机构和院校、辖区内煤矿企业抽调技术专家成立会诊工作组,全面负责本地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实施。各省(区、市)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领导小组和会诊工作组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三)做好整改落实。本次会诊标准分两个层次,一是基础标准。国家已颁布的煤矿瓦斯治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侧重于评估煤矿瓦斯防治基础条件;二是先进性标准。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总结近年来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从瓦斯治理理念、管理、技术和治理效果等方面形成的会诊标准,侧重于评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达到基础标准要求,可认定为具备了煤矿瓦斯防治的基础条件;达到先进性标准,方可认定为具备了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各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参考专家会诊整改意见,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对达到先进性标准的矿井,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大力推广;对达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督促进一步提高瓦斯防治理念,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防治效果;对达不到基础标准的矿井,要采取限产或停产整顿等措施,具备瓦斯防治基础后方可正常组织生产。

联系电话:国家能源局010-685022066850247368502234(传真)

国家煤矿安监局010-6446322564464154(传真)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0554-7624675(带传真)

附件:一、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

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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