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素制约 煤炭“从价计征”短期难以推广

2011-10-26 16:54 来源: 钢联资讯煤炭网

本月,贵州省开始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方法由“从量计征”(吨煤30-50元)调整为“从价计征”(幅度为10%)。2004年的一幕是否会重现,贵州“从价计征”的作法短期内是否会在我国煤炭主产省区蔓延,一时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贵州首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同时,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对煤炭收取价格调价基金,贵州是第一个吃螃蟹的。2004年,因为煤价上涨过快,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5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对原煤(含洗混煤)按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按每吨50元、焦炭每按吨70元征收资源税,同时,规定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市场煤炭价格、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和非煤产业发展以及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补欠。其中,用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的比重不低于征收金额的50%。随后,陕西、重庆、湖南、四川、内蒙和河南等省(区、市)先后出台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省(区、市)出台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均是按吨征收,其中,原煤价格调节基金每吨多在15元-40元之间,洗精煤价格调节基金每吨多在25元-60元之间,焦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吨多在25元-70元之间。

记者翻阅相关资料发现,虽然各地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初衷之一是稳定煤炭市场,保障电煤供应,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煤价的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助涨煤价的作用。

对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煤炭分析师李廷认为,2004年以来,受益于宏观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以及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国内煤炭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煤价上涨冲动较强,煤炭企业很容易将新增成本通过涨价转嫁出去。通过将各地上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时点与国内动力煤市场风向标秦皇岛港煤炭价格走势进行对比,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一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不仅没有起到抑制煤价的作用,反而增强了煤价上涨预期,使煤价进一步上涨。

“从价计征”是把双刃剑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金属及采掘行业首席分析师蔡宏宇告诉本报记者,贵州省之所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从价计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今年以来贵州省内发生多起煤矿事故,安全形势严峻,提高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可以提高煤矿生产成本,间接提高准入门槛。水电在贵州省内占比较大,下半年以来贵州水电出力严重低于往年,冬季来水将继续偏枯,电力供应形势严峻,由于持续亏损火电企业发电积极性不足。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可以用于补贴亏损火电企业,提高发电积极性。大幅提高出省电煤价格调节基金,主要为了抑制出省动力煤,保障省内电煤供应。

蔡宏宇表示,“从价计征”进一步限制了动力煤出省,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其省内动力煤价格上涨的幅度,贵州省内的动力煤供应转向相对宽松,但同时也会造成周边省份电煤供应紧张。

谈及对企业的影响,李廷说:“‘从价计征’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以盘江股份(600395)为例,盘江作为省属企业,之前一直不用缴纳地方收费,调整前吨混煤缴纳30元,吨精煤缴纳50元,调整后成本将显著上升,10月10日,盘江股份在公告中称本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修订大约会给企业带来1.35亿元的新增成本。

蔡宏宇同时表示,在目前市场情绪较弱的环境下,提高价格调节基金给股市带来的心理影响高于实质影响。

短期内“从价计征”难以推广

目前煤炭市场需求仍然较为旺盛,且随着近年来煤炭资源整合的不断推进,煤炭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市场控制力日渐增强,成本转嫁能力很强。新出台的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将油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了“从价计征”,但是煤炭中仅适当小幅上调了焦煤一个煤种的资源税税额范围,仍然为从量计征,这很显然反映了有关部门对资源税改革引发煤价上涨的担忧。为了不引起煤价额外上涨,煤炭资源税改革只能暂时推迟。

10月13日,盘江股份宣布上调煤价,将优质冶炼精煤(1/3焦精煤)和洗混煤(5000千卡/千克)分别由1500元/吨(含税,下同)和400元/吨上调至1575元/吨和500元/吨,同时,盘江股份公告中表示此次煤价上调将使四季度销售收入增加1.4亿元。从盘江股份的两次公告中我们不难看出,提价带来的新增收入略微大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修订带来的新增支出,从而使四季度企业盈利能力不会因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修订而受到影响。

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明白目前煤炭企业提价能力极强,盘江股份的情况也证明了煤炭企业在遭遇政策性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会马上通过提价将新增支出转嫁出去。

“所以我认为,贵州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做法,短期内不会在其他煤炭主产省(区、市)推广。”李廷说。

对此,蔡宏宇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煤电关系尚未理顺、通胀压力高企的情况下,“从价计征”提高价格调节基金与国家暂未出台资源税从价改革的考虑相违背,所以短期蔓延至其他省份的可能性比较低。但从中长期来看,由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调整的权限归属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融资压力下,不排除其他省份逐步跟进的可能。

同时,李廷提醒,不容忽视的是,目前煤炭的政策性成本尚没有得到完全体现,不仅煤炭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补偿,而且煤炭企业在享受高利润的同时给生态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也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此外,愈演愈烈的煤电矛盾也让主管部门对不断上涨的煤价头疼不已。未来,为了充分补偿煤炭资源价值,解决煤炭开采过程中带来的负外部性,同时为了缓解煤电矛盾,平衡煤、电两大行业利益,各级主管部门可能还会出台相关政策,比如提高矿业权价款,提高资源税税赋以及征收超额利润税或特别收益金等等。因此长期来看,煤炭企业的政策性成本不断上涨应该是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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