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对未来煤炭市场的影响

2011-11-18 08:20 来源: 钢联资讯煤炭网

    据综合媒体消息,资源税主要征税对象为自然资源,目的主要用来取得资源使用权,并调节不同优劣资源级差收入的税种。目前国内已经对多种自然资源征收了资源税,煤炭就是其中之一。

我国煤炭资源税起始于1984年,到了1994年煤炭资源税略做调整,从由利润率征收改为按量征收,到2007年时焦煤资源税上调至每吨8元,从量征收的方式持续至今。在2011年10月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在《条例》中新修订的煤炭资源税,依旧没有改变按量征收的方式,只是加大征收的税率。焦煤资源税上调至每吨8-20元,其他煤炭资源税为每吨0.3-5元。

资源税税目税率对比

此次煤炭资源税修订中,未将煤炭列为从价计征范围,而仍保持着从量计征的方式,笔者分析,原因主要有两点:

第一,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的条件不成熟。我国在资源税改革中,一直都积极贯彻成熟一块搞一块,不搞“一刀切”。比如石油、天然气的出厂价是限定的,对于中下游的影响是可控的。而煤炭的价格市场化因素比较重,虽然每年都会有合同价,但这只占煤炭销售的一小部分,如果实行从价计征,势必会增加下游企业的经营压力。

第二,防止煤价持续过快增长,加剧电力紧张。修订时间临近年底,许多电厂即将开始订货——签订下一年度的煤炭供给协议。出于“缓解煤电矛盾”的考虑,担心高煤价会向下游电力行业传导,加剧电力紧张,影响到国家能源安全。

既然征收的方式已经定,煤炭资源税的调整究竟有多大影响,就以调整征收标准的炼焦煤为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对后期煤炭市场的影响。

第一,从宏观调控上来讲,征收资源税对税收调控上力量有所增加,通过政策调节煤炭与下游行业间的利润进行平衡,从而更有利的促使行业的发展。但由于资源税的上涨,促使煤炭行业成本上升,产品价格上涨,这对目前国内调节通货膨胀的政策有一定冲突。由于货币紧缩导致的下游行业资金紧张,价格的上涨对下游行业的消费能力上有所减弱。

第二,从煤炭产业上来看,我国炼焦煤储量2803亿吨,占全国煤资源储量23%。其中肥煤、焦煤等稀缺煤种仅占12.81%和23.61%。但是近年来,由于对炼焦煤的无序和过度开采,中小企业在技术落后情况下形成的资源浪费,以及国际市场优质炼焦煤资源不减少的情况下,炼焦煤的稀缺性和重要性越发的突显。在此背景下,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施保护性开发政策关注程度直线攀升,而加大焦煤有偿使用力度则成为保护性开发的措施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通过资源税促使企业更加慎重的利用稀缺煤炭资源。因此,更加有序的供给可以保证这一资源的价格更加稳定,利用率更加有所提高。

第三,从煤炭产品本身价格来说,每吨8元-20元的征收标准对于目前每吨1000元以上的焦煤市场价格来说,所占比例很小,因此目前对煤炭生产企业成本压力有限。

第四,从产品的流通环节来说,资源税带来的煤炭企业成本上涨,完全可以直接向下游产业转嫁,以往也都是这么做的,尽管这样在销售的时候会产生一定阻力,一但打破短期僵局以后,最后作用在终端用户形成影响较大,而对第一层煤炭行业来说压力相对还是比较小的。

综上所述,煤炭资源税的征收对推动煤炭价格上涨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促使下游行业压力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产品的销售。但另一方面同样对煤炭行业发展起到的稳定作用,明确了煤炭重要性,促使煤炭产业更加有序的发展,价格更加平稳的运行。但是对于目前以量为基准征收标准占产品价格比例偏小,仍不足以推动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影响十分有限。个人认为目前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未来煤炭产业发展影响更为深远,而对煤炭市场来说冲击力却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煤炭在资源中地位变化,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也将随之变化,随着资源税比重的加大,其本身对行业影响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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