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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涨幅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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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合同发电用煤控制价格涨幅,对市场交易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取消越权或擅自设立,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以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据了解,近期,全国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宁夏也存在经营困难加剧的趋势,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为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势在必行。

纳入国家跨省跨区产运需衔接的年度重点合同电煤,明年合同价格在今年年初签订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合同未约定价格的,以2011年第一笔结算价格为基础),上涨幅度不得超过5%。产煤地自产自用的电煤,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今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

从明年1月1日起,国家对秦皇岛港、黄骅港、天津港等九个港口发热量5500大卡的电煤平仓价实行最高限价,每吨不得超过800元,其他热值电煤平仓价格按5500大卡限价标准折算。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今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此外,除国务院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凡属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年底前取消。

基层物价部门,在年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按月监测区内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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