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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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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

国家发改委将会同铁道、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煤炭产运需总量综合平衡,研究制定2012年跨省(自治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原则,提出运力配置指导框架方案和电煤价格政策,指导全国开展产运需衔接工作。

通知要求,供需双方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自主衔接、协商订货。各有关方面严格执行产运需衔接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企业正常衔接。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为建立长期稳定供需关系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场体系。

通知强调,坚持供需自主衔接,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凡依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需企业,均可参加衔接。支持煤矿与终端消费企业直接衔接签订合同,减少中间环节。严禁证照不全的煤矿、非法违规的经营企业和用户参加衔接。

供需双方应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内容规范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购销合同。合同中需明确产品质量、价格和违约责任,合同数量依据2012年跨省(自治区)煤炭运力配置指导框架确定,原则上除框架调整外,其他重点合同电煤数量与2011年保持不变,且矿点和电厂保持相对稳定。严禁签订脱离生产和需求实际的虚假合同,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供需双方要加强配合,本着高效、节俭的原则,加快衔接进度。各有关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拖延合同签订时间。

通知指出,要落实价格调控政策,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对电煤价格调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自律,稳定发电用煤价格。

通知要求,优化煤炭运力配置,保障重点用煤需求。

供需双方重点合同签订结束后,煤炭产运需各方应主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运力落实工作。铁道部、交通运输部指导有关铁路局、港航企业做好运力配置工作,并以框架意见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情况和新增能力确定运力配置。

对供需企业签订的内容齐全、规范的煤炭购销合同,各铁路局应及时确认运力,需经水运中转的由有关港口确认承诺运输,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运力衔接工作。

煤炭运力配置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向节能减排搞得好、合同兑现率高、装车运输条件好的大中型企业倾斜。重点保障电力、化肥、居民生活、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等用煤需求。对煤炭供需企业签订的中长期合同,运力上给予优先安排。对重点合同兑现率极低的企业核减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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