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露天开采及综合治理标准实施

2012-09-06 08:36 来源: 钢联资讯煤炭网

煤炭露天开采及灭火工程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实施

本报讯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市于近日制定并实施煤炭露天开采及灭火工程矿区生态恢复治理标准。

该标准要求,在剥离地表时,对表层土采掘后应与其他土石分开堆放,运往临时表土储存场,使用表层土或者选择适宜植被生长的土壤回填在工程区表层。对主要公路可视范围内的排土场要求先用黄土覆盖,再用粉煤灰砖或草坪砖固化,然后进行绿化,不在可视范围内的先用黄土覆盖,然后进行绿化。对于骆驼山等缺土的矿区,由国土及林业部门划定取土地点,要求企业在指定区域取土,防止乱采乱挖。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以内排为主,减少地表堆存量。矸石与不可燃剥离物应分别堆放,防止排土场自燃。在回填采坑时,首先考虑先将本企业或周边其它着火的煤矸石或剥离物先回填至底层,采用碾压等手段将火灭掉。其次考虑供电厂倾倒粉煤灰使用。然后覆盖黄土平整后再进行植被恢复。

植被恢复物种应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种植耐旱宜活的草和灌木,所用种苗必须是良种壮苗,且无病虫害。正确把握施工顺序。地形整理、回填覆土、造林种草应依次进行。供水由水务部门编制规划,会同煤炭部门测算企业生态恢复治理所需要水量,确保恢复植被用水。

标准还要求三区可选择2至3个企业先进行试点,由林业部门选派技术人员对矿区植被恢复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企业亦可委托专业绿化队伍进行治理。各企业治理后经国土、煤炭、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验收通过的,可退还企业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如治理滞后,各区政府可使用其上缴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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