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并轨”并不难 难的是执行!

2012-10-18 08:50 来源: 钢联资讯煤炭网

近日,国家发改委关于电煤价格并轨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一事引起热议。关于方案意见稿中采用2年及以上的中长期合同取代现行的重点合同,以及中长期合同中不设前置性基础价格的规定,被认为是电煤价格彻底市场化的明显标志。虽然最终方案有望在今年年底前才公布,但是目前多家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已对电煤价格市场化,以及方案推出后的具体执行给予了大量关注与期待。

合同执行情况普遍担忧

为什么此时电、煤双方就已开始对方案的执行如此看重呢?或许这主要归因于双方执行现行重点合同煤时的种种不快经历。

现行的重点合同煤自设立以来,其价格在多数时间段里是低于市场煤价的,这对拥有重点合同煤的电力企业无疑是有利的,但“重点合同煤的有效性太低了,煤炭企业不执行合同现象突出。”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正林说,“当煤价高的时候,煤矿对于合同煤的执行积极性不高,并千方百计达到不执行的目的,而市场煤价低的时候就采取各种措施执行合同煤。这的确让电力企业很为难。”这也道出了许多电厂的苦衷和重点合同煤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重点合同煤履行率低一直为人诟病,人们对于电煤价格并轨方案推出之后的执行情况自然会有“对号入座”的反应和顾虑。

数据显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目前重点合同煤占电煤用量的40%左右。而天生港电厂的合同煤占比达到60%,较一般电厂高出20个百分点。在此前市场煤价远高于合同煤价的时期,如此高比例的低价合同煤让该厂受益匪浅。那么电煤价格并轨,对于原本拥有较高比例重点合同煤的电厂的影响是否会更大呢?

“很难说。”赵正林表示,“不管是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是当前重点合同煤,还是将来可能推出的中长期合同煤,对于电力企业的影响大小如何,关键取决于合同的执行。”

对于电煤价格并轨,河南一家不愿具名的火电厂人士表示:“电煤价格并轨对电厂肯定不利,从本意来说,电厂不太希望如此。”

据他介绍我国各地方普遍存在很多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对电力政策的执行和落实造成了很多的影响。“例如,作为河南省的发电厂,如果电厂买的是河南省内的煤炭,那么电厂就会拿到相应的上网电量,但是煤炭价格要高很多;如果电厂买的是价格相对较低的外省的煤炭,那么电厂就拿不到上网电量。对电厂来说,必须得有总调度拔的电量,机组才能运行发电,如拨不来电量,机组是要停运的。”

“政策原则上说是好的,但很多规定在执行起来时总是出现偏差。如果政策在理论上是好的,那就应在执行时,真正让它落实到位。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上述人士表示。

煤炭能否在市场上真正流动起来成为煤企关心重点

此次并轨方案意见稿规定,中长期合同价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对此,中电投贝勒煤矿从事宣传管理工作的曾雷表示:“要是价格真能由企业自主协商就好了。”

据他介绍,由于煤矿与附近的电厂隶属于同一集团,煤矿与电厂的关系更像是“煤电一体化”企业。煤矿的煤直接由集团统一调度和定价,目前煤矿对于煤炭只有生产权没有销售权。“对于这类煤炭和电力企业来讲,电煤价格并轨对于我们的影响可能会小一点。而对于独立性较强的煤炭企业来讲,电煤价格并轨是有利的。当价格高时,煤矿可以选择多卖点,当价格低时,煤矿可以选择少卖点。毕竟煤矿对于煤炭价格的确定有其自主定价权。”

而对于电煤价格市场化能否真正实现,曾雷认为:“主要还是看煤炭能否在市场上真正的流动起来。例如,本县的煤炭能否出县,当地政府对于煤炭流通的干预情况如何等。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关键在于政策的具体制定和实施。”

对此,就职于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经济技术合作中心的高常水认为:“电煤的双轨制并不仅仅体现在价格上。破除双轨制,不但要取消重点电煤合同,还要消除地方政府的干预。”解决煤电矛盾的关键是规范政府行为,取消不必要的计划指标,清理各种税费。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从审批职能中摆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市场规则上来,打破条块分割,健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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