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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煤企业下月起须使用低硫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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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本市修订的《低硫散煤及制品》地方标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准规定,8月1日起,所有用煤企业须使用低硫煤(煤炭品种硫含量小于等于0.4%)。

市质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标准主要是对产品类别的划分、产品质量指标要求、包装标识等做了修订。按照工业用煤与民用煤进行产品及指标分类,指向性更强,便于操作。

为保护首都环境,标准进一步规范、提高了本市用煤质量要求,对用煤单位使用的煤炭质量特别是关系环境污染的硫分、挥发分和灰分指标,进行严格控制。所有煤炭品种的全硫指标小于等于0.4%,优于国家特低硫煤分类指标,从源头控制燃煤二氧化硫的排放。

工业用煤挥发分(煤炭挥发的成分)指标设立高限,限制高烟尘污染烟煤的使用。限定民用煤须全部为低烟尘污染排放的煤炭产品。另外,民用煤(蜂窝煤除外)须使用包装袋或包装箱,以减少储装运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污染。产品包装袋或包装箱须附有产品标识,以便于问题产品的质量追溯等。

市质监局表示,本市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失信行为惩戒。建立社会监管机制,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价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实现对煤炭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社会监管。逐步建立企业、政府、社会三位一体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优质煤推广使用实施激励政策或财政补贴,减轻优质煤使用者的经济负担。

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DB11/97-2014《低硫煤及制品》,标准实施后,将集中对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煤炭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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