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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 对进口煤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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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于9月15日公布了《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义、指标以及销售、使用、运输的限制条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横琴煤炭交易中心对《办法》解读认为,进口煤并未因微量元素检测而受到明显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属于散煤的范畴则对进口煤影响更加深远。

《办法》中商品煤质量要求涉及的灰分、硫分对褐煤以及其他煤种并无大的限制,新增的微量元素或许将产生影响,具体指标如下:汞(Hgd)≤0.6μg/g,砷(Asd)≤80μg/g,磷(Pd)≤0.15%,氯(Cld)≤0.3%,氟(Fd)≤200μg/g。同时,出于环保要求考虑,《办法》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销售和使用的散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指标限制在灰分(Ad)<16%、硫分(St,d)<1%。

●解读一

微量元素难以限制印尼煤进口

《办法》涉及到的对5种微量元素的检测,与早前透露的文件指标相符,并未作出修改。据横琴煤炭交易中心了解,自6月以来,包含广州新沙港、福建可门港在内,多处海关已对进口煤进行了抽检工作。

某CCIC(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工作人员向横琴煤炭交易中心透露,有几船印尼动力煤被检验出汞、氟不达标。但由于是意见稿执行期间,海关并未对不达标货物作出拒入决定。他补充说,印尼动力煤除了汞、氟两个指标外,其他3个指标都能达标。他还提醒进口贸易商,截至目前,只有个别的货出现不达标情况,但印尼中国两地检验机构使用的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引起更大的问题。

此外,也有印尼矿方向横琴煤炭交易中心透露,欧洲、日本海关早已实行微量元素的检测。因此他表示,不会担心像Kideco、Adaro这类能出口欧洲的优质低卡煤。而根据其公司的历史数据,高卡的动力煤基本符合标准。

今年6月下旬横琴煤炭交易中心曾经披露,一船印尼4700大卡混煤的买主,要求矿方提交5种环保元素的检验报告。位于中加里曼丹的矿方表示,其检验结果远低于《办法》中的规定值。他补充道,由于4700大卡是混煤,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混配控制5个元素成分标准。

●解读二

散煤定义有分歧

除了这些微量元素可能主要对印尼煤产生影响外,《办法》中最富有争议的则是第九条提到的限制销售和使用的散煤定义。目前市场上关于散煤的定义总结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认为散煤主要是指小锅炉、家庭取暖、餐饮用煤等民用煤,市场上的商品煤并不属于此范畴。若按此定义,中国市场上散户用煤量已经很少,电厂用煤、水泥厂用煤等大型煤炭用户企业均不属于此范畴。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内煤还是进口煤都未受到高灰分的限制,对商品煤都不会造成任何实质影响。尽管按此方式解读,对澳洲煤并不影响,但部分进口商对第四季度市场仍然看空,认为澳洲煤价上涨3美元/吨已是上限。

另一观点则认为散煤主要是与型煤相对的“未经加工过的煤炭产品”,即市场通常意义上的煤炭。以此定义,目前的市场上的商品煤和自用煤都属于这个范畴,那么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灰分超过16%和硫份超过1%的煤炭将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被限制销售和使用,即意味着中煤所有煤种、部分神华煤种以及绝大部分的澳洲和越南煤都将受此条件限制,不允许在上述地点销售和使用,这不仅严格打击进口煤,对国内煤也是个不小的冲击。若真正按此定义实行,届时国内和进口煤都将面临严重销售困境。

●解读三

《办法》预留一定弹性空间,实施效果有待评估

横琴煤炭交易中心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指标相对宽松,并未对整个煤炭市场有重大影响,尤其是对市场备受关注的进口煤限制,暂时都没有影响。这点也让大部分进口商松了一口气。

国内某大矿表示,即使是市场最关注的也是此次《办法》标准最为严格的高硫高灰煤,所用词也是“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弹性说法,而不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强硬态度。而且关于怎么限制销售和使用,这点也完全没有提及,中间预留弹性很大。

微量元素的检测需求以及不确定的散煤定义,或许是政府采取的一种灵活方式,如果市场不能对煤炭起到合适的调控作用,届时政府很可能将出面,对散煤等进行具体解释,以做出进一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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