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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业:老矿退出的千头万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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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产能退出对“十三五”期间的煤炭产业发展有何意义?产煤大省在落后产能退出方面有哪些困难?落后产能退出过程中,要重点处理好哪些问题,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安排?

近日,在中国煤炭经济30人论坛(CCEF-30)第十次内部研讨会上,与会者围绕煤炭落后产能退出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

退出将是“十三五”重点任务

“"十三五"时期,煤炭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落后产能的退出问题。”研讨会上,CCEF-30组委会主任吴吟如此形容落后产能退出对于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的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岳福斌指出,化解产能过剩已成为中国煤炭产业革命关键一役。当前,正值我国“十三五”规划编制期,深入研究煤炭产能过剩这一新常态与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问题,对规划的科学编制、科学产能的有序释放,对煤炭产业走出困境都具有重大意义。

从已有经验来看,实施整顿关闭是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一个有效手段。以山东为例,1998年至2014年底,全省整顿关闭小煤矿873处,有效关闭了一大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局长乔乃琛表示,为了促进行业转型发展和安全生产,2011年,山东省政府67号文件明确提出“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并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按等量置换原则核准新增产能项目。

但在现实层面,落后产能退出正面临重重困难,亟待建立常态化退出机制。

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牛建明介绍,上世纪90年代后期,山西一批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老国有煤矿,完成了政策性破产,但部分办社会职能并未移交地方,形成了新的负担。随着时间推移,一部分煤矿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有意逐渐进入关闭破产退出程序,但没有相关政策支持,靠煤矿自身很难解决职工安置、产业接续等问题,退出处于两难境地。

必须解决十大问题

面对现实,如何实现煤炭落后产能的平稳、安全、高效退出,为优势产能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总经理刘万波建议,必须从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出发,制定完善的政策和措施,尤其要解决好制度安排、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政府援助、社会化职能移交、生产接续、矿区生产生活秩序、矿区社会稳定、经济补偿、存续企业处置十大问题。

刘万波认为,制度安排是处理好产能退出的首要问题。一是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明确关闭破产煤矿基本条件和国家支持范围。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量化落后产能指标,确定退出数量。按照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替代增量来确定其退出量。三是建立落后产能退出长效机制。

其次,处理好退出产能的人员安置问题。一是实施社会统筹,将退出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转岗安置。依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提供项目或支持、鼓励企业自寻项目,实施整体转型;或实行政府帮扶,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分散就业岗位;无法进行二次就业的人员给予失业救济,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三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为企业服务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和清算。四是鼓励自谋职业和自寻出路。

再其次,解决好退出产能的资产处置问题。对有效资产可采取协议或挂牌出让、有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置。对非经营性资产,比如水、电、气、暖等可通过市场化改革方式进行分离。

刘万波认为,在政府援助方面,可通过政府投入、企业积累、多方筹资等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建立援助资金,并根据煤炭企业员工构成的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对由政府出资的公共工程优先考虑具备相应条件的煤炭退出企业承担建设;所在地政府提供人员分流保障和产业转移项目支持;通过对因煤炭企业退出而受益的相关企业以增加税收或上交基金的方式转移支付给退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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