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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推进绿色矿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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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炭资源丰富地区坑口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低热值煤、煤矸石等综合利用发电,结合区域供热条件统筹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对煤炭生产和消费的约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重点领域和地区的环境治理,不断完善煤矿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建设。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加快煤电一体化步伐,在煤炭产能集中区,积极建设大型坑口电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循环化的原则,立足变废为宝、变害为利,大力延伸循环经济链条,积极开展煤矸石、煤泥、矿井水以及煤伴生矿物综合开发与利用,建设矸石热电厂和水煤浆热电厂等。煤矿工业用水要优先使用矿井水,并力争全部做到闭路循环利用。在大中型矿区内,以煤矸石发电为龙头,利用矿井水等资源,发展电力、建材、化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建设煤-焦-电-建材、煤-电-化-建材等多种模式的循环经济园区。要全面推进煤矿小循环、矿区中循环和区域大循环经济模式,不断提升开采回收率,实现煤与煤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深度加工、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综合利用的效率。对不具备单独利用煤矸石等低热值条件的中小煤矿,实现区域集中治理和集中利用。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建设环保型矿区,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矿区的要求,切实加大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推进由被动治理向主动防治转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生态环境基础条件进一步规划煤炭资源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优先开采区范围。

煤炭企业要编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煤矸石、矿井废水、矿区地质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复垦措施,对煤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使用巷道矸石充填等技术,做到矸石不出井,在煤炭开采的同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利用疏排降法复垦、充填复垦等技术将景观生态学、恢复生态学等应用到煤矿区环境治理中,促进煤矿区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力。

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将采煤造成的外部成本逐步内部化,环境污染者应承担以下五类环境成本:土地、植被、景观及建筑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水质污染、水系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大气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生态退化引起的经济损失;对人体健康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煤炭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在“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下,积极推进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按照开发(消耗)资源储量、不同煤种等要素对各类煤矿区分征收发展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区域生态环境问题治理、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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