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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去产能总量方案出台,政策效果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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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煤炭工业协会数据,截至2015年底,中国煤炭产能规模为57亿吨,其中正常生产及改造的煤矿39亿吨,停产煤矿3.08亿吨,新建改扩建煤矿14.96亿吨,其中约8亿吨属于未经核准的违规项目,而2015年中国原煤产量仅36.85亿吨,即使扣除停产矿井及未经核准项目,中国煤炭过剩产能达到9亿吨左右,过剩比例达到20%。此次《意见》提出退出落后产能5亿吨左右、减量重组5亿吨左右,其中减量重组所退出的落后产能尚具有一定不确定性,若该《意见》实施,目前过剩产能可能不能完全化解,但当前产能过剩局面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2)《意见》从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有序退出过剩产能三个方面直接对煤炭产能总量进行调控,除“三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和“淘汰13类落后小煤矿”外,还提出引导“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11个地区产能小于30万吨/年,其他地区产能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有序退出。目前全国9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超过2亿吨,将按《意见》全部退出,目前全国30万吨以下煤矿总产能是4.8亿吨,考虑11个地区将退出小于30万吨/年的产能和4个地区退出小于60万吨/年的产能,且这15个地区均为煤炭资源相对丰富地区,估计引导退出的总产能可达4~5亿吨。

(3)《意见》提出“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此次煤矿工作日由原来的330天调整为276天,按工作日简单估计将核减16%的产能,若该政策得以落实,我国煤炭产能将减少为38.57亿吨,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煤炭行业的供求矛盾。但该政策行政色彩浓厚,压低了煤企的实际产能利用率,且政策的落实取决于能否监测煤炭企业的生产情况,实施难度较大,实施效果有待关注。

(4)《意见》明确了鼓励煤炭企业转型的方向,其中“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对于火电企业参股的煤企产能超过火电企业电煤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火电企业还可在发电量计划上得到一定奖励。

(5)《意见》提出了新的资金来源,如“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盘活土地资源,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6)此《意见》的实施可加速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进程,但实施难度较大,其中债务处置问题仍是此次改革的难点,中债资信将持续关注后续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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